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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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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補助單位辦理第七點第二款關鍵就業力課程之方式如下:
(一)應依本署公告之關鍵就業力課程辦理,並運用講座、研習或其他創
      新多元之活動方式,協助參訓學員建立正確工作態度,總時數為四
      十八小時,其中並應包括三小時就業準備課程,得另增加有助於學
      員職涯發展相關學習之課程及時數。
(二)本署公告課程時數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
      講授。另申請補助單位選任非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應於計畫
      中載明師資學經歷及專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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