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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9
九、本計畫參選者之評審,由評審委員會進行。
    評審委員會分為初審委員會及決審委員會。分置評審委員以十三人至
    二十三人為原則,並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理、襄理評
    選事宜。
    初審委員會擔任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以決定入圍決審名單。
    決審委員會依據入圍決審名單及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及決審,決定
    得獎名單。
    評審委員執行業務經費依「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專案經費科目
    及標準支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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