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計畫參選者之評審,由評審委員會進行。 評審委員會分為初審委員會及決審委員會。分置評審委員以十三人至 二十三人為原則,並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理、襄理評 選事宜。 初審委員會擔任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以決定入圍決審名單。 決審委員會依據入圍決審名單及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及決審,決定 得獎名單。 評審委員執行業務經費依「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專案經費科目 及標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