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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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勞工已獲仲裁費用補助者,不得再向本會申請。
    勞工申請仲裁費用補助時應出具切結書,據實說明是否已向其他機關
    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或已獲得同類之補助及其金額。
    勞工獲仲裁費用補助而未提付仲裁或違反第一項之規定時,本會得撤
    銷補助之決定並請求返還已補助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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