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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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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編列訓練經費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固定成本: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外聘講
        師每小時二千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上,原則以每
        小時一千元整編列,但其中四分之一以內之課程時數,得聘請外
        聘講師並以每小時二千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內之
        短期訓練,其每班次外聘師資個人鐘點費不得超過八小時為原則
        (本署各分署講師之鐘點費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授課
        超時及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2.術科助教鐘點費:術科課程訓練人數達二十六人以上者,得視實
        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五百元
        編列。
      3.場地費:每場次至少三小時,上限為二千五百元,並應核實編列
        支付,但於事業單位內部辦理訓練者不得報支場地費用。
(二)變動成本:
      1.材料費:參照本署訂頒之養成訓練各職類(班)之材料費標準乘
        以一點三倍列支;如屬新增辦職類者,參考相關訓練職類之材料
        費標準估列。
      2.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標準編列(支用於教材費、講義費
        、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業輔導費等)
        。
      3.行政管理費:申請單位為訓練單位者,始得編列本項費用。其編
        列標準,以講師鐘點費、術科助教鐘點費、場地費、材料費及學
        雜費之實際費用總額百分之九編列(限支用於事務費、分攤水電
        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學員輔導活動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
        政管理費用等)。
      4.受訓學員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中職業訓練機構
        受訓者月投保薪資之下限,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一等級申報標準,編列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各班訓練經費應依前項所定項目及標準編列,如規劃訓練人數與實際
    開訓人數不符時,其訓練每人時單價除固定成本之外,變動成本部分
    應重新計算,並依重新計算之實際開訓訓練成本單價,計支申請單位
    補助之訓練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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