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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9 條
材料之容許彎曲應力,取容許抗拉應力之一點五倍之值。
鋼鐵材料及非鐵系金屬材料之使用溫度在該材料之潛變領域時之容許彎曲
應力,取與容許抗拉應力相等之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規範材料之容許彎曲應力(allowable bending stress)之取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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