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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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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受理申請及補助辦訓期間如下:
(一)專案申請單位:自計畫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補助辦理訓練期間自職訓中心核定訓練計畫之次日起至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止。
(二)一般申請單位:自計畫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且經費用罄不再受理申請。補助辦理訓練期間自職訓中心核定訓
      練計畫之次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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