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認可訓練機構於在職教育訓練完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已完成在職教育訓練且未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之受訓人員,應於 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之個人資料及簽到(簽退)紀錄等登錄 至教育訓練系統。 (二)在職教育訓練時數登錄清冊(格式如附表十一),應於結訓後二十 日內登錄至教育訓練系統,並函送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