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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
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由用人單位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
假。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
進用之災區失業者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
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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