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之中小企業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核或現場勘查。經審核或現 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於每月 月底列冊轉送本署,以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