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單位於遞補僱用本計畫失業者人數時,不受第七點第一項最多補 助工作機會數限制。但單一申請之遞補次數,以執行單位核定申請單 位之工作機會數為限。 申請單位於遞補僱用本計畫失業者時,執行單位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 補助。但申請單位於已核定之工作機會,其補助額度中一萬七千二百 八十元之補助僱用期間不足三個月者,不得遞補僱用失業者,未用罄 一萬元補助僱用期間之額度,視同放棄,不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