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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啟航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9
九、申請單位於遞補僱用本計畫失業者人數時,不受第七點第一項最多補
    助工作機會數限制。但單一申請之遞補次數,以執行單位核定申請單
    位之工作機會數為限。
  申請單位於遞補僱用本計畫失業者時,執行單位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
    補助。但申請單位於已核定之工作機會,其補助額度中一萬七千二百
    八十元之補助僱用期間不足三個月者,不得遞補僱用失業者,未用罄
    一萬元補助僱用期間之額度,視同放棄,不得重新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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