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本專案工作計畫執 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撤銷、廢止 或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本專案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 本專案工作計畫經撤銷、廢止或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 知用人單位限期繳回補助之保險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