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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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審查意見表之鑑定結果分類及計算方式。
二、審查意見為單選,其分類係基於保障勞工權益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
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20 條「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
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之考量。
三、「職業疾病」(職業病)原屬「執行職務所致疾病」,故「執行職務所致疾病」
之意見數得併計「職業疾病」(職業病)意見數。
四、說明鑑定結果函復之流程。
- 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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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為專業鑑定意見之提供,可作為勞工保險局保險
給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法院受理爭訟之參考。惟因鑑定之
實務上,常有因證明文件之完整性,影響委員對於同一案件之鑑定意見落於「執行職
務所致疾病」及「職業疾病」二者,致影響鑑定結果。然因「執行職務所致疾病」僅
作為勞保補償之依據,無法科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作為職業災害補、賠償之依據,考
量採對勞工最有利之方式,若「執行職務所致疾病」及「職業疾病」二者之意見相近
時,擬由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是否併計「職業疾病」意見數,俾利勞工或行政機
關得補充相關證明文件,於第二次書面審查或會議審查時,由鑑定委員再行決定其審
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