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計畫補助基準如下:
(一)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上工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
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投保單位負
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1.依各職務上工性質,每日正常上工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每人每
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最低工
資。
2.原核定計畫持續執行至一百十一年度以後,且獲用人單位繼續進
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
低工資補助,每月最高補助一百七十六小時。
3.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上工時數,應報分署同意後
辦理;分署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二)專案管理人: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
二千五百三十元、三萬五千六百四十九元或三萬八千七百六十九元
,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
投保單位負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三)其他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四)陪伴輔導費用: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編列,應實報實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