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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9
九、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每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
    計畫一次。
  本會職業訓練局應不定期辦理考核及評鑑。
    民間團體應配合接受本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訪
    查、考核及評鑑;不配合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得立即終止補助。
    民間團體未依核定之重建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本會職
    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立即終止補助。
    民間團體有涉及進用不符資格人員、溢領或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
    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得終止
    、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其已領取之補助款。
    本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訪查及考核,發現民間
    團體有前三項情事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得對該
    民間團體停止補助二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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