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分署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先進行書面審查, 資格不符者,不予通過;資料不齊者,通知訓練單位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通過。 分署應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實質審查會 議,必要時得請訓練單位簡報,或安排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 訓練單位應予配合。 審查小組委員為五人至九人,其中專家學者由分署遴聘之。外聘委員 須達三分之一以上,並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