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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申請人對於本部不予認可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本部書面通知送達日
    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異議,本部得另為核辦或重
    審一次,逾期提出或重複提出異議者,均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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