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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訓中心對呆帳之轉銷,經查核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者,應於年
    度終了後一個月內,依訓練經費來源分類繕製轉銷呆帳彙總表,檢具
    有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下列程序辦
    理:
(一)訓練經費來源為就業安定基金者,應先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審議
      後,再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二)訓練經費來源為就業保險基金者,應先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
      後,再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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