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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9
九、合作訓練計畫之參訓學員,事業單位得自行遴選錄取,或由就服中心
    提供協助。
    經遴選錄取之參訓者,應與事業單位簽訂訓練契約書。
    事業單位應於施訓日前一日,將參訓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