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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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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類專業人員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嚴謹客觀之態度執行
    業務,有相關違失情事者,本部發展署得依情節予以警告或停止派案
    ;經停止派案一年者,並不得再參與前點本部發展署指定之訓練(樣
    態及處理原則如附件一):
(一)警告累積達二次者,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派案三個月。
(二)警告累積達三次者,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派案一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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