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類專業人員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嚴謹客觀之態度執行 業務,有相關違失情事者,本部發展署得依情節予以警告或停止派案 ;經停止派案一年者,並不得再參與前點本部發展署指定之訓練(樣 態及處理原則如附件一): (一)警告累積達二次者,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派案三個月。 (二)警告累積達三次者,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派案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