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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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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機關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將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
    一日期間委託各民間團體辦理之勞資爭議案件數、各民間團體所屬調
    解人名冊及個別調解人處理勞資爭議案件數報本部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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