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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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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配合措施
一、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轄區內職業災害特性,辦理各項防災宣導會及
      製作各項預防宣導摺頁、手冊等宣導資料,加強對事業單位雇主及
      勞工之宣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得規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作業主管在職講習,
      提升其執行業務能力,並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
      動態,以建立防災體系。
(三)勞動檢查機構應製作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析,召集轄區內之相關事
      業單位加以講解說明,以預防類似災害重複發生。
二、推動高危險中小型企業防災輔導機制
(一)規劃具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之中小企業實施專案輔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應就轄區內之高危險性中小型事業單位加強輔導其建
      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三)規劃辦理自營作業者、弱勢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升防災知能
      。
三、推動勞工安全管理提升計畫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掌握轄區內勞工職業災害資訊,積極採取防微杜漸
      對策,防止災害事故重複發生或擴大,以增進勞工作業安全。
(二)本會及各勞動檢查機構應規劃辦理事業單位高階主管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研討會,推廣國內企業安全主流價值,型塑企業安全文化。
(三)辦理公共工程防災查核人員訓練,提升公共工程查核人員素質及確
      實查核所屬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
(四)辦理「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評選及頒獎活動,
      獎勵優良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承造廠商及對公共工程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顯有功績之個人,促使全面提升所有公共工程的
      安全水準。
四、推動安全伙伴及跨部會合作計畫
(一)依本會訂定之「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推動與大型企業、相關
      專業團體、同業公會、工業區及重大工程專案等締結安全伙伴關係
      ,以平等互惠、資源分享等原則,共同合作鑑別及解決工作場所危
      害,針對安全伙伴績效不彰之基層廠場,實施個案臨場改善指導,
      有效降低安全伙伴災害,提升企業競爭力。
(二)本會與交通部、國防部、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勞工
      安全衛生部會合作計畫,以提升公共工程及公營事業安全衛生督導
      查核能力。
五、其他必要注意事項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建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
      使用之危險物、有害物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等資料,並於實
      施檢查後隨時更新及配合鍵入本會「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
      統」。對未曾接受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於第一次實施勞動檢查時
      ,應全面實施檢查,以建立完整資料。
(二)為使事業單位落實及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各勞動檢查機構
      對於有輔導改善需求之事業單位,應主動協助。
(三)為提升勞動檢查專業技能,本會、各勞動檢查機構及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執行勞動檢查之人員實施相關訓練。
(四)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
      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令所定主管機關職權實施檢查,並辦理相關法令
      宣導及輔導工作。
(五)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於「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
      合應用系統」,按月登錄勞動條件檢查執行情形。
(六)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或執行困難,得請勞
      動檢查機構或本會協助處理。
(七)本會、勞動檢查機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保持聯繫,
      溝通協調檢查作法。
(八)本會必要時,得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工作會報,協調增進安
      全衛生事項。
(九)推動「規劃設計階段安全評估」機制,在工程規劃設計時,工程主
      辦機關應將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衛
      生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確保施工階段勞工的安
      全。
(十)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
      點」,督導各公共工程落實招標文件之安全衛生管理應辦事項及督
      促監造單位落實安全衛生查核事宜,並對重大公共工程會同工程主
      辦機關實施聯合稽查。
(十一)辦理全民監督營造工地安全衛生及實施輔導計畫,藉由民間力量
        共同監督及檢舉營造工地之安全衛生缺失,並經由輔導機制之進
        行,要求營造工地改善安全衛生,以有效減少營造業職業災害。
(十二)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合格製造人品質督導,查核其品
        管與品保措施是否落實,強化主任設計者、施工負責人管理機制
        ,要求製造人確實依法令規定設計及製造。
(十三)對轄內二層樓倉庫新建工程,原則以宣導或輔導等方式代替一般
        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