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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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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評鑑作業流程如下(如附件五):
(一)由分署確認自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委託或
      補助辦理各項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名冊、結訓學員名冊及結
      訓學員就業資料後,針對部分訓後無法追蹤就業率之班級進行彙整
      並加以註記。
(二)由分署辦理訓練單位之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與訓後就業輔導措施
      評分,並檢視訓練單位是否符合額外加分項目
(三)由分署查對符合免辦評鑑之單位名冊。
(四)本署辦理一般類訓練單位實地評鑑作業。
(五)本署由 ITS  擷取查核紀錄、結訓學員就業率及結訓學員滿意度等
      資料,交由分署確認並予評分。
(六)本署彙整評鑑資料,並於本署網站公告評鑑結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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