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計畫評鑑作業流程如下(如附件六): (一)由分署確認自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委託或 補助辦理各項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名冊、結訓學員名冊及結 訓學員就業資料後,辦理訓練單位之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與訓後 就業輔導措施評分,並檢視訓練單位是否符合額外加分項目。 (二)由分署查對符合免辦評鑑之單位名冊。 (三)本署由 TIMS 擷取查核紀錄、結訓學員就業率及結訓學員滿意度等 資料,交由分署確認並予評分。 (四)本署彙整評鑑資料,並於本署網站公告評鑑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