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九、認可訓練機構於在職教育訓練完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已完成在職教育訓練且未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之受訓人員,於結 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之簽到(簽退)紀錄等登錄至教育訓練系 統。 (二)於結訓後二十日內,將在職教育訓練時數登錄清冊(格式如附表十 二),登錄至教育訓練系統,並函送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