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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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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可訓練機構於在職教育訓練完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已完成在職教育訓練且未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之受訓人員,於結
      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之簽到(簽退)紀錄等登錄至教育訓練系
      統。
(二)於結訓後二十日內,將在職教育訓練時數登錄清冊(格式如附表十
      二),登錄至教育訓練系統,並函送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
      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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