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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受理各單位所送綜合評量報告時,應邀集專家學者至少
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通知各單位指派代表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至各單位進行實地訪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