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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
      本規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使用林業用地或保安林之土地,並應符合森林法相關規定。保
      安林之土地非經依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者,不得同意變更。
(三)申請農業用地變更者,並應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十條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要點相關規定
      辦理。但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或
      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再予說明。
(四)申請變更面積達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應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面積規
      模時,並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等相關設施之一
      部或全部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等應適用特別法規者,應依其
      規定辦理。
(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地方需求,自行調整非都市土地變更編
      定審查表。
(七)本要點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有變更者,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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