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測驗試場對於前點第二項所定認可內容有新增或變更時,應報請試務 管理機構審查。 試務管理機構應將前項審查結果陳報本部,由本部函復測驗試場。 測驗試場於認可期間屆滿一年前,得向試務管理機構再申請認可,其 認可程序得不受第七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