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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9 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認證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職類名稱、等級。
三、測驗崗位數量。
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地址。
五、有效期限。
六、核准文號。
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之日起算三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一、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應記載事項。
二、考量各職類技術變動,隨科技發展、機具設備改良等,認每三年檢視調整為必要
    ,故效期定為三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