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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開訓前因報名參訓人數不足取消開班時,得全額退還學員所繳交之費
    用;開訓前學員取消報名者,應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九十五;已開訓
    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五十;已開
    訓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分署應於訓練課程招生簡章明列退費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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