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9
九、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
    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給。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
    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
    入臨時工作期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