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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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來,消費物價指數年增率呈現遞增趨勢(一百零二年百分之零點七九、一百
零三年百分之一點二、一百零四年百分之負零點三七、一百零五年百分之一點四
),以及基本工資調幅逐年調漲(基本工時由時薪由一百零二年一百零九元至一
百零六年調漲一百三十三元之調幅比例約百分之二十二;基本工資由一百零二年
一萬九千零四十七元至一百零六年調漲二萬一千零九元之調幅比例約百分之十(
調漲一千九百六十二元)。
查本計畫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費,自一百零二年調整為每小時五百五十元,計五年
未修動;且近三年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多為身心障礙新制第一類之神經系統構
造及精神、心智功能者(約占服務總量七成八),這類人員在情緒管控、溝通與
語言能力表達上障礙特質具特殊性,故職評員需花費更長時間進行全面性之評量
過程。另本計畫職評執行單位包含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和特殊學校等,考量
本計畫職評員多為職能治療專業背景,專業服務內容與醫院之職能治療、職業性
向與能力評估等相關工作相當,查醫院其費用介於每小時六百元至八百元間,爰
參考該費用之基準略為調整本項經費為每小時六百五十元,以引入業界資深專業
人員參與本計畫及穩定服務品質,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二、考量現行勞政相關場所非屬職能治療師法、物理治療師法及心理師法所規範之執
業場所,實務上無法完成執業登記,為鼓勵其他領域專業人才,以協助身心障礙
者就業,故刪除第一款第三目後段規定。
三、依行政院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就業安全方案」,增訂安全方案一般風險業務之標
準,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元,爰新增第一款第四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