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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審查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9
九、邀請單位於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團體未離境前,已提出新案之申請 者,應切結「不同時接待二團以上及依規定期限繳交前團之活動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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