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受補助單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 原定辦理日期或提前辦理日期之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 核准。但遇特殊情形且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原核定計畫之辦理日 期、地點、課程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 本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