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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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受補助單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
    原定辦理日期或提前辦理日期之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
    核准。但遇特殊情形且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原核定計畫之辦理日
    期、地點、課程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
    本部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