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會為審查申請補貼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會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會勞資關係處代表一人。 (二)本會勞動條件處代表一人。 (三)本會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會職業訓練局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六人。 審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人員兼辦。 審核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