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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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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勞發署委託或補
    助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得發展或申請職能基準審查。
    勞發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單位
    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勞發署得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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