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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選或由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議決方式採多數決。
    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提案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邀請專
    家學者或相關單位列席陳述意見。
    審查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就安基金支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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