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審查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選或由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議決方式採多數決。 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提案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邀請專 家學者或相關單位列席陳述意見。 審查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就安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