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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構之主管與工作人員發現機構內之服務對象或庇護性就業者疑似遭
    受性侵害,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及當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
    防治中心。 
    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者,機構之主管與工作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應移請社政單位依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規
    定處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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