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僱用人力資格、薪資及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用標
準如下:
(一)專案管理人員(按月核薪):轄內需輔導之經銷商人數於五十人至
二百人者,補助一名專案人力;轄內需輔導之經銷商人數於二百零
一人以上者,補助二名專案人力。資格及薪資依本署暨所屬各機關
臨時人力之「業務促進員」標準辦理。
(二)工作人員(按時核薪):轄內需輔導之經銷商人數低於四十九人以
下者,補助工作人員,每人每小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
本工資,每月不得超過一百七十六小時。
(三)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每人每月一千一百一十元。
地方政府應於前項人員到職日起,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