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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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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前點條件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要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
    出申請:
(一)個人申請表。
(二)從業年資證明。
(三)前點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公告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產(職、企)業工會等團
      體或各級學校之推薦書(無者免附)。
(五)其訓練地點及使用設備係為事業單位所有者,應另檢附事業單位同
      意書(自營作業者免附)。
(六)其他於執業期間或在專業領域服務具體事蹟證明、作品或服務機關
      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或足資證明服務優良之文件等(無者免附)
      。
(七)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者,分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
    未申請。
    第一項申請期間由本署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