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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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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業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署所建置之資訊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完
    成上傳程序,並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且不得逾截止受理期限,檢
    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訓練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證明及明細表影本。以總機構名義申請
      者,需另檢附參與訓練之分支機構勞保明細資料。
(四)近一期納稅證明,其銷項及進項金額不得皆為零。若無納稅證明,
      得以無欠稅證明代替。
(五)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企業申請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
    逾二週;逾期未補件者,或未依前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視同自始未
    提出申請;申請文件,一經提出,不予退還。
    已接受兩年輔導及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其負責人或主責訓練業務主
    管應參加分署辦理之四小時訓練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並為資格審查合
    格之必要項目之一。
    企業申請本計畫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已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
    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者,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署及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
    助企業之在職訓練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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