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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9 條
勞動福祉退休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福利及服務制度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職工福利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三、勞工工作與生活服務制度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四、勞工退休制度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五、勞工退休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六、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業務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七、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運用之
    審議、監督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勞動福祉及勞工退休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勞動福祉退休司之掌理事項。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一、配合災保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併入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基金,並為使文字體例與第八條一致,爰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併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業務監理及督導,已於第八條第五款明定,現行並由勞工保險監理會負責審議,
    爰刪除現行第八款規定。
三、現行第九款移列至第八款,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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