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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處理
或利用前,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醫療、基因、性
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故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本
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個人資料前,應先確認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