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處理 或利用前,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醫療、基因、性 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故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本 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個人資料前,應先確認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