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原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有變更時,雇主 或受領勞務者應將變更後必要文件併同原許可文件,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變 更許可,其許可期間至原許可期間屆滿時止。
考量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倘有變更學校、法定代理人、勞務提供地及勞動條件等, 致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有變更之情形,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主動將變更之 文件併同原許可文件,依第七條規定全部重新申請許可。另許可期限仍至原許可期間 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