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投資國內外短期票券,其規定如下:
(一)可投資之種類如下:
1.國內:
(1)國庫券。
(2)中央銀行儲蓄券。
(3)銀行之承兌匯票。
(4)金融機構保證或免保證商業本票。
(5)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2.國外:
(1)國庫券。
(2)可轉讓定期存單。
(3)銀行之承兌匯票。
(4)商業本票。
(二)投資國內外短期票券之保證、承兌金融機構或發行者信用評等等級
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外商銀行在臺分支機構以其總行信用評等為
準):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
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等級以上。
(三)投資國內免保證商業本票及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不符
合第二款規定,但發行公司信用評等符合者,除舊制勞退基金不得
超過投資當時該基金淨額百分之五外,其他基金不得超過投資當時
各該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公營事業機構發行者不在此限。
(四)投資國內由同一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餘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
該金融機構已保證之商業本票總額度百分之十;投資同一發行公司
免保證之商業本票,其餘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該發行公司流通在外
餘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