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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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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領取本要點工作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溢領經查屬實,或規避、妨礙
    或拒絕查核之情形之一,本部或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應撤銷、
    廢止或停止津貼給付。
    前項津貼經撤銷時應予繳回,如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