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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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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訓權益,分署及地方政府應致力於推動融合式職
    業訓練,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職業訓練。
    身心障礙者報名參加訓練,經評估適訓後,分署及地方政府應優先錄
    訓,並結合職務再設計及其他社會資源,協助其接受訓練。
    第一項融合式訓練,每年身心障礙者參訓人數不得低於總參訓人數百
    分之三,必要時本署得提高比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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