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訓權益,分署及地方政府應致力於推動融合式職 業訓練,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職業訓練。 身心障礙者報名參加訓練,經評估適訓後,分署及地方政府應優先錄 訓,並結合職務再設計及其他社會資源,協助其接受訓練。 第一項融合式訓練,每年身心障礙者參訓人數不得低於總參訓人數百 分之三,必要時本署得提高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