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檢定機構對於新進之檢定主管及檢定員,應於任職前施予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職前訓練十二小時以上;每年並應施予在職訓練六小時以上 。 檢定機構應任命已受前項訓練之人員從事檢定業務。 未受第一項訓練之人員,檢定機構應通知限期補訓完成,始能從事檢 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