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或器具有其他標示者,其外觀、圖式、樣式及其他表徵,不得 與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有混淆、誤導或不易辨別之情況。
鑑於安全標示及驗證合格標章屬本法明定之標示與標章,具有法律效力,可為使用者 、供應商或雇主據以優先採用或選購之辨識依據,為防範因市場競爭行為而於產品本 體張貼類似標示或標章,產生魚目混珠,衍生混淆或不易辨別之情事,爰明列其他標 示不得類似致混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