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類產品,業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品目者,不得申請 免驗證。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免驗證規定者,或供 加工、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產品,不在此限。
為維護政府管理機制之完整性及保護職場工作者之作業安全,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範 圍之機械類產品,不准予免驗。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免驗證要 件或供加工、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產品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