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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團體獎座(牌),並
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
前項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予適度
獎勵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為鼓勵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訂定受評
核機關之獎勵措施,依其評核等第,頒發獎座(牌)、函請機關對承辦業務之人員酌
予敘獎,並得給予機關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