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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單位或個人贊助技能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9
九、技能競賽贊助獎項,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告申請作業,並通知當年度
    提供贊助之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次年二月底前舉辦公開表揚頒發獎
    座。
    獎座頒發獎項及基準如下。但申請當年度未提供贊助者,不予發給:
(一)銀贊獎:近一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
      百萬元者,或近五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二)金贊獎:近一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
      百萬元者,或近五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未滿二千五百萬元者。
(三)鉑贊獎:近一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
      千萬元者,或近五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
      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四)鈦贊獎:近一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
      近五年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當年度贊助金額或折算價值符合前項二款以上獎座資格者,發給等第
    較高之獎座一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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